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型诈骗案件7个无罪裁判彩票平台- 彩票网站- APP下载 【官网推荐】要旨
2026-06-23彩票,彩票平台,彩票网站,彩票APP下载,六合彩,快三
《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张春律师C某某案件中,控方指控:C某某编造虚假的理由承诺高额的利息向他人借款后挪作他用,借款金额五千多万元,在借款的过程中借新还旧,具有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以诈骗罪对C某某立案。
张春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运用其丰富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经验,反复研究案件材料,发现C某某与所谓的被害人是超过普通朋友的关系,C某某有还款、抵押房产、抵押车还有出具借条等行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查取证,还原案件的事实经过的真相,并与办案人员保持密切的沟通,通过撰写多份辩护意见,推翻报案人的虚假报案,推翻控方的指控从而扭转乾坤。最终,检察院采纳张春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C某某不足以认定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在我们办理大量的诈骗案件中发现,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个人投资、合伙办企、高息借贷等形式的民间借贷行为盛行,这些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私营企业的繁荣,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但也难以避免投资过程中的失败风险,造成个人或单位经济损失。在个人借贷投资过程中受损方,往往作为报案人获得社会大众的关注和同情,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处于“道德制高点”,受到大众舆论的关注程度越大,民事纠纷案件越有可能滑向刑事“漩涡”。前面提到的C某某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民刑交叉的案件。
为此,张春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并从中筛选出7个有效的无罪判例,总结司法实务中的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型诈骗案件7个无罪裁判要旨。
无罪裁判要旨一:杨某某合同诈骗罪案,借款后补签担保合同,显示出其履行合同的诚意,而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裁判要旨:河北进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清河鑫达来典当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存在争议。虽然双方多次借款且金额巨大,但缺乏明确的抵押担保协议,仅基于信任签订信用合同。此外,被告人杨某某在借款后补签担保合同,显示出其履行合同的诚意,而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犯罪主观故意不明确,辩护人无罪辩解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裁判要旨二:魏*华合同诈骗罪案,魏*华并未用于个人挥霍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且借款利益归属于国利公司和润和公司。因此,魏*华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资金的目的
裁判要旨:魏*华以开发土地需要资金为由,与中某某公司及周某1签订借款合同,且在签订合同前,中某某公司及周某1对土地信息进行了核实或实地考查,确认土地信息真实无误后才转款。魏*华将借款用于偿还购买土地产生的债务,并未用于个人挥霍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且借款利益归属于国利公司和润和公司。因此,魏*华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资金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最终判决魏*华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三:程*、崔*强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二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虽然被害人盛某及其助理称程某借款用于“倒贷”生意,但程某否认此说法,且盛某的短信内容未得到程某的回应,因此认定程某虚构事实的证据不足。程某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和,其经营的多个实体公司案发前仍在正常运行,且在借款期间大部分时间能正常还款。程某购买的两辆汽车和支付别墅定金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其挥霍消费或隐匿大量资金。可见,认定程某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综上,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程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改判程某不构成诈骗罪,但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无罪裁判要旨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行为人在借款时虚构了借款事由,亦不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借款事由虚假及用于六合彩赌博的证据均不足。被告人刘某的交代与部分被害人陈述能相互印证其经营多家门店的事实,且借款发生于经营期间,无充分证据证明用于非法活动或奢侈消费,存在借款事由真实的可能。同时,被告人刘某是否将借款用于六合彩赌博的证据也不足,部分被害人未提及其平时参与赌博,案卷中也无其他证据,故不宜认定其将借款用于六合彩赌博。
关于能否根据“被告人刘某明知经营亏损仍借入资金而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在实践中,行为人或企业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况,获取更多的利润,进而扭亏为盈,是多数经营者的惯常思维。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图,没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经营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并携款逃匿或将款项隐匿、挥霍,则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种情形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因为行为人携款逃匿或将款项隐匿、挥霍,而不是因为其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
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具有携款逃匿或将款项隐匿、挥霍的情形。本案并无充分证明被告人刘某何时丧失还款能力,且若被告人刘某确将其借款主要用于经营,其不能还债的原因系经营亏损所致,则不能仅因被告人刘某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且不能还债即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被告人刘某逃匿至国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由于刘某提供的两种离境原因相互矛盾且无充分证据,且其借款行为特征也不支持其为侵吞借款而外逃,因此不能仅凭其外逃行为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合上述可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刘某在借款时虚构了借款事由,亦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甲因借款合同取得借款,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告人王某甲是华尔安公司股东,华尔安公司注册资本金被转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客观上具有抽逃出资的行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甲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六:原判认定行为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王*存不构成诈骗罪。虽然王*存与潘*贤隐瞒了将棉纱用以抵债的事实,对武某某棉纺厂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但根据合同约定,丹某友边贸商场和振安公司均应支付货款,而后来丹东绝大部分货款给付不能晚于签订棉纱购销合同时间,系王*存当时所不能预见的,且王*存主观上有积极履约的意愿,并未逃匿。此外,虽然拆东补西,但二经部的债权大于债务,签合同主体及内容真实,未直接占为己有。再审法院认为,此案应按经济纠纷处理,原判认定王*存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存无罪。
裁判要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不构成诈骗罪。首先,是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赵某甲借款时并非绝对无履约能力,其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家庭曾多次帮助其处理债务,且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不能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赵某甲借款后用途并非肆意挥霍,而是用于归还债务,且未有躲避、逃匿等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再者,自诉人范某陷入错误认识的证据不足。范某与赵某甲、邬某是校友或同学,存在人身信赖关系,且借款利息较高,可能基于高利回报而出借款项,而非完全因赵某甲的欺骗行为。综上,自诉人范某控诉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控诉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甲无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