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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生活补助费,资助普惠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4)普通高中免学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5)普通高中免住宿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住宿费。免住宿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7)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9)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10)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1)学前教育生活补助费,资助普惠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4)普通高中免学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5)普通高中免住宿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住宿费。免住宿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7)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9)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10)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1)学前教育生活补助费,资助普惠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5)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7)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8)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1)学前教育生活补助费,资助普惠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5)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7)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8)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4.办理时限:每年12月份前(当年到达领取待遇年龄的,当年代缴费用应于到龄前一个月缴纳)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4.办理时限:每年12月份前(当年到达领取待遇年龄的,当年代缴费用应于到龄前一个月缴纳)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手术。通过多重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报销后,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0元,对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7200元。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平均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假肢、矫形器平均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盲杖等平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年。
(二)河南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7岁(含7岁)以上残疾人
2.具体内容和救助标准:为符合条件、有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采取货币与实物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指导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购买单项价格在600元(含)以内的,以购买价格和补贴限价金额两者中低者作为补贴上限。实际购买价格高于600元的,分两档比例给予补贴:重点补贴对象以购买价格和补贴限价金额两者中低者作为补贴上限;其他残疾人,按不超过600元给予补贴。
2.具体内容和救助标准: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符合急危重症抢救标准的病人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详见《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支付申请审核。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1)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低保对象在年度限额内不低于70%的救助;
(2)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9类规定慢特病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低保对象在年度限额内不低于50%的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低保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1)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不低于90%的救助;
(2)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9类规定慢特病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不低于50%的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2)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对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低于65%的救助;
(3)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9类规定慢特病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低于30%的救助;
(4)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2)住院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对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65%的救助;
(3)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9类规定慢特病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30%的救助;
(4)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2.具体内容和救助标准:参照政府同类救助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年总和。
4.办理时限:从接到求助者书面申请时起,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审批(或退回并说明情况)。
2.具体内容和救助标准:用于支持在档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期间的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金额参照政府同类助学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
4.办理时限:从接到求助者书面申请时起,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审批(或退回并说明情况)。
2.具体内容和救助标准:用于在档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各类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金额参照当地同类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具体病种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补助每年每户超过5万元须报全国总工会审核。
4.办理时限:从接到求助者书面申请时起,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审批(或退回并说明情况)。
(2)农村危房改造: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帮助政策支持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具体由市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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